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六二二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叁萬貳仟肆佰貳拾叁元,折
合銀元叁佰玖拾壹萬零捌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壹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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