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
原告 吳奇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佩宜 、 楊志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