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