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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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4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甲○○(即 王健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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