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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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О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應予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指定具保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茲因被告逃匿,自應依法應將前開保證金沒入。
二、具保人乙○○之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且其身份證統一編號未曾變更,業據具保人乙○○到庭供明在卷,並經本院核閱其國民身份證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料表之記載無訛,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地00七五五七號,原審卷第八十頁反面)將之記載為「Z000000000號」顯屬錯誤(經查並無該統一編號之資料),一併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