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江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廖巳驊 原名 廖金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