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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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 楊東貴 被上訴人 陳懋照
陳懋永 陳立文 陳華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44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