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63號原告 簡珠清 被告 陳建志 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台中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