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96號原告 于世慶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錫卿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6,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3,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