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9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俊豪於民國101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0日止累計240,113元正未給付,其中233,939元為本金;6,17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俊豪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0日止累計139,991元正未給付,其中136,883元為本金;3,1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俊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22日止累計77,484元正未給付,其中76,490元為消費款;99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39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俊豪│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233939││8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俊豪│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7%│││136883││8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俊豪│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6490││7月2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