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李佳欣 被告 陳力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