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 李志強 、 李明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委任狀加蓋代理人印章。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