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傅鈺 如被告 鄭友誠 上開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陳俞婷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