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台北市○○區○○○路○段○○號1至10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何眞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