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黃榮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文明間請求修復房屋滲漏水事件(107年度店簡字第4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490號請求修復房屋滲漏水事件歷次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107年度店簡字第490號修復房屋滲漏水事件,為明瞭歷次開庭內容,為再審109年度再易字第23號案件搜尋可用證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490號請求修復房屋滲漏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是聲請人就因本件聲請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吳坤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