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告 石龍山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林洋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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