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告 石龍山
被告 林洋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