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oo
兼法定代理人 吳泯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oo、 陳建宏 、 潘麗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8,515元,上訴人應繳上訴費為1,50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張oo上訴利益為71,060元,應繳上訴費1,500元;上訴人吳泯錡上訴利益為30,000元,應繳上訴費1,500元;上訴人張泰順上訴利益為30,000元,應繳上訴費1,50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上訴費,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分項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