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oo

兼法定代理人 吳泯錡

張泰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oo、 陳建宏潘麗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8,515元,上訴人應繳上訴費為1,50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張oo上訴利益為71,060元,應繳上訴費1,500元;上訴人吳泯錡上訴利益為30,000元,應繳上訴費1,500元;上訴人張泰順上訴利益為30,000元,應繳上訴費1,50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上訴費,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分項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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