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847號
原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黃淑琳 律師
被   告 丙○
      啟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十二萬六千三百七
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蔡金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