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嘉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陸
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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