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824號債權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本票日期民國94年7月21日,本票金額新臺200,000元,到期日民國97年7月2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然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7年7月21日,此有本票影本可證,並未屆到期日,債權人之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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