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定卿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1,839元(本訴部分1,616,584元、反訴部分255,255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上訴人卻僅繳納新臺幣8,436元,尚有新臺幣20,982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若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