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677號
被   告  蔡依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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