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4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賴昀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秋鳳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11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