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438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為夫妻, 駱韻婷 、丙○○為姐妹,彼此為鄰居關係,於民國98年7月31日19時15分許,丙○○、駱韻婷因雞毛撢子不見,至新竹市○區○○里○○路○○○巷○○○號甲○○、乙○○住處前詢問此事,惟雙方發生口角爭執,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處所,拿水往屋外方向、及走出屋外門前,在新竹市○區○○路上即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丙○○、駱韻婷潑水共2次,致丙○○、駱韻婷之衣著遭淋濕,而以此方式公然侮辱丙○○、駱韻婷(甲○○朝駱韻婷潑水涉犯妨害名譽罪嫌部分,駱韻婷未據告訴)。甲○○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拉鐵門用之鐵桿朝丙○○、駱韻婷方向揮打,丙○○持畚斗阻擋,駱韻婷遭甲○○以鐵桿揮打,而受有受有左上臂7乘4公分瘀傷之傷害。隨即,乙○○、丙○○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丙○○持塑膠製畚斗朝乙○○右耳、右手方向毆打,並與乙○○發生拉扯,乙○○與丙○○拉扯該畚斗後,乙○○持該畚斗朝丙○○、駱韻婷方向揮打,致丙○○受有左肩下方受傷(甲○○、乙○○傷害丙○○部分,茲因丙○○撤回傷害告訴,此部分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駱韻婷受有左足裸淺擦傷;乙○○受有右肘挫、瘀傷及右耳挫傷等傷害,因認⑴被告丙○○、乙○○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⑵被告甲○○涉有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⑴告訴人駱韻婷告訴被告乙○○、甲○○等2人之傷害案件,及⑵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及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等所涉傷害、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證,並經⑴告訴人駱韻婷撤回對被告乙○○、甲○○等2人之傷害告訴,及⑵告訴人丙○○撤回對被告甲○○之公然侮辱告訴,及⑶告訴人乙○○撤回對被告丙○○傷害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3紙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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