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號
原告 葉文弘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法定代理人 莊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計算式:90平方公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9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540,000元;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