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 邱智賢 被告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代表人 王興禮 訴訟代理人 陳瑤嶼
羅儀軒 陳鉅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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