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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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56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請求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相對人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6年2月3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記載到期日均於發票日之前,顯然無從提示,似應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部份,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相對人丙○○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惟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尚不包含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僅係票據背書人,並有本票背面影本在卷可稽,依法自不得對其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裁定抗告,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惠清┌─────────────────────────────────────────────────────────────┐│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96年度票字第125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5年4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77││││││見票即付││││├──┼───────────┼─────────┼───────────┼───────────┼────────┼───┤│002│95年12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79││││││見票即付││││├──┼───────────┼─────────┼───────────┼───────────┼────────┼───┤│003│95年8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80││││││見票即付││││├──┼───────────┼─────────┼───────────┼───────────┼────────┼───┤│004│95年9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81││││││見票即付││││├──┼───────────┼─────────┼───────────┼───────────┼────────┼───┤│005│95年10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82││││││見票即付││││├──┼───────────┼─────────┼───────────┼───────────┼────────┼───┤│006│95年11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83││││││見票即付││││├──┼───────────┼─────────┼───────────┼───────────┼────────┼───┤│007│95年7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84││││││見票即付││││├──┼───────────┼─────────┼───────────┼───────────┼────────┼───┤│008│95年6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85││││││見票即付││││├──┼───────────┼─────────┼───────────┼───────────┼────────┼───┤│009│95年5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86││││││見票即付││││├──┼───────────┼─────────┼───────────┼───────────┼────────┼───┤│010│96年1月3日│30,000元│原載95年1月24日,視為│96年2月3日│CH716187││││││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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