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聲明人 潘家祥 (冒名 潘家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54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潘家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1號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54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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