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143號上訴人 呂佳吉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92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9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呂佳吉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07年9月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