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聲明人 江明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聲明人江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陳朱貴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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