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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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玲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