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煙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帳目明細表無法看出起息日,釋明起息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債務人劉煙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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