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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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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