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方儷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正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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