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李金成
被上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27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4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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