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1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映君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一、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瑢
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反
訴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