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