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36號
原告 黃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良山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秀鳳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該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前開戶籍謄本中之記事請勿省略。
二、請詳列被告柯良山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秀鳳之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外之遺產,原告應具狀追加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四、請原告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依照原告起訴狀之意旨,本件被繼承人應是林秀鳳,而被告柯良山及訴外人 柯方傑 為其繼承人,原告並主張代位柯良山請求分割共有物,則請原告確認是否仍將列柯良山為本件之被告,也請確認本件是否要追加柯方傑為被告。
六、又本件起訴狀中訴之聲明欄位是填寫「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50萬元」,但依照起訴狀及附件之內容,原告早已取得對被告之債權憑證,故本件似僅是要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而已,故請原告確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到底是希望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還是原告對被告有除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1920號債權憑證外之其他債權,要請求法院審理,再次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錢?為計算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此部分請原告一併詳細說明(提醒:可至當地律師公會或政府機關之免費諮詢單位查問如何辦理)。
七、因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