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6號抗告人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淳櫻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5號),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二、查抗告人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命5日內補正(民國106年9月27日合法送達)。茲抗告人迄未補正,自應駁回其抗告。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