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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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家興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壹點零零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家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28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08號、100年度偵字第30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第二級毒品(含袋毛重1.0093公克,淨重0.7666公克),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晶體1包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中心100年7月13日慈大藥字第100071318號函附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為違禁物,且前揭毒品已無法與包裝袋分離。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前述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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