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魚槍壹支(含魚叉)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所查扣之魚槍壹支(含魚叉)一支,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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