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272號債權人維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務人集寶宏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