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許白貴 被告 王明良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821元(即系爭請求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土地13筆之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合計為22,800,282元,本件登記本金最高限額6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