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3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黃壽祥┌──────────────────────────────────────────┐│附表:95年度催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是方電訊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0日│58,392元│KLB0000000││││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2│是方電訊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0日│2,378,399│KLB0000000││││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元││││││分行│││││├──┼───────┼────────┼──────┼─────┼──────┼──┤│003│是方電訊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0日│2,986元│KLB0000000││││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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