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
1、不知情之 林麗珠 係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填報遺失票據申報書。
2、被告於裁判確定前自白,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李正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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