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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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戊○○、己○○、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