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庚○○
丙○○丁○○兼右三人送達代收人癸○○原告乙○○兼右送達代收人壬○○原告己○○
戊○○兼右送達代收人辛○○被告陳甲○○右列被告陳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高明德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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