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624號
原   告  黃樹枝
被   告  陳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修繕義務人尚有疑義,有再行調查
之必要)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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