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5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告 劉王美皇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廣圻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另案即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因本件104年度訴字第1508號事件,其有關爭議,與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727號補充解釋憲法案相同,爰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該聲請補充解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