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5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徐鶴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手續費。
(二)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